西安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26-09-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工作,根据《西安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的学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另行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试方式以线上考试为主、线下考试为辅,依托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平台开展考试。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组织线下考试, 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拟定专项考试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工作在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专班领导下开展,宏观指导、统筹协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安排,制定考试相关规定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考、巡考、监考工作,对考风考纪和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负责协助继续教育学院落实通知考生、组织学生参加考试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考试

第六条 学期末考试。

(一)考试科目包含两类,分别是主干课考试和非主干课考试。主干课考试是指各学期末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主干课程进行的毕业考核,主干课程目录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非主干课考试是指各学期末对非主干课程进行的毕业考核,用于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资格。学生线上课程学习完成比例不得低于 80%,方有资格参加学期末考试,未达到学习比例可参加规定时段的补学,补学合格后参加补考。规定时间内补学仍不合格者将不具备考试资格。

(三)成绩计算。成绩按比例核算:课程考核成绩=线上学习 40%+线上平时作业 10%+考试成绩 50%。考核总评成绩 60 分及以上为及格。

(四)补考管理。正考不及格者和网学补学合格者安排补考。补考后总评成绩 70 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籍档案;70 分及以上者,一律记为 70 分。

第七条 毕业考试。

(一)毕业考试是考核学生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整体掌握情况的综合性考试。每个专业设置一门。

(二)考试资格。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及格后方可参加。

(三)考试次数。考试设置正考 1 次、补考 1 次,正考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考生,可在正考结束后参加补考;补考缺考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资格并告知学生,补考未通过或缺考,不具备当年毕业资格。

学生因重大疾病、变故等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按规定提交佐证材料申请缓考,经审批通过后,统一安排考试,缓考限 1 次机会。

(四)成绩计算。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计入,60 分及以上为及格。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八条  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考试的命题工作,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承担命题任务并负责审核。考试命题应紧扣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充分结合成人教育教学特点,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与掌握情况。

第九条  命题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对试题质量负责。每门课程应命制题量、难易度适当的试题(每套含 A、B 两卷,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试题、考务资料保管。如开展线下考试,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线下考试试题的印刷与保管工作,严格落实试题保密管理要求,做好试题接收、保管及交接工作,确保试题安全。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留存管理。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平台生成的线上考试资料全部安全保存;线下考试产生的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单、成绩册等纸质资料按管理权限分类封存保管,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后 1 年。到期需销毁的线下试卷资料,须履行审批程序, 留存销毁记录, 由 2 人及以上监销。

第五章  试卷评阅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西安医学院阅卷工作规范(修订)》执行。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60 分及以上为及格。

第十四条  成绩发布与复核。所有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并发布。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 5 个工作 日内提交成绩复核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组织核查并反馈结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处理。

( 一)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无故缺考的,该科目成绩记 0 分并标注“缺考”;存在作弊、违纪行为的,该科目成绩记 0 分并标注 “作弊” “违纪”。

( 二)对考试违纪、作弊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安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相关条款作出处理,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六条 建立考试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教育学院组建督考、巡考工作队伍,对考试命题、组卷、考试实施、监考履职、试卷评阅、档案留存、成绩管理全流程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如存在违规情形,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人事、纪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考试有关项目经费支出,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核算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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