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门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的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核,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议。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恪守学术道德与职业道德;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较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学业水平测试(含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通过,且不存在学术不端情形;
(六)在读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符合授予条件。
第三章 不授予与撤销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超过规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学位申请的;
(三)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低于70分的;
(四)学士学位学业水平测试未通过的(含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五)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践考核成绩未达到要求,或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以顶替入学、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的;
(七)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不宜授予学位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学位撤销程序:
(一)学位论文、毕业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以顶替、作弊、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学位的情形。
撤销学士学位须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调查材料与初步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出撤销决定,注销学位证书,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之日起1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院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与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拟授予名单。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校级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将初审通过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学院。
(四)审议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核通过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会议表决规则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五)公示备案。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学校正式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学信网学位信息电子注册备案。
(六)证书发放。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发放,证书标注学习形式。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八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九条 当事人对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一次校内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送达。
复核决定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西安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7级新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