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学历教育严肃性,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西安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西医发〔2024〕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三条 西安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各校外教学点协同配合完成学生通知、材料收集与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毕业资格与办理前置条件
第四条 毕业基本条件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以下学业及合规要求,即达到毕业资格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尚未解除的违纪处分记录;
(二)严格按照学校学年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各学年学籍注册,在校学籍状态正常;
(三)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学业成绩全部合格,修满专业毕业所需全部学分;
(四)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成绩评定合格,无抄袭、代写、数据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毕业办理前置程序性条件
学生达到上述毕业资格标准后,须完成以下校内程序性要求,方可受理毕业审核、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发放:
(一)足额缴清学制内全部应缴学费,无欠费情况;
(二)按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完成学历电子图像采集并上传学信网,人像比对核验通过。比对存疑人员,须按学校要求提交身份佐证材料,完成人工复核认定;
(三)在学校规定时限内完成学籍信息核对,确认姓名、身份证号、就读专业、学习层次等关键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生逾期未核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本人自愿确认信息无误,后续产生的学籍及学历问题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毕业审核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6月启动,具体时间、流程及要求以当年继续教育学院毕业工作专项通知为准。
第七条 毕业资格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校外教学点初核,全面核查学生学籍状态、学业完成情况、缴费情况、信息采集情况,完成初步资格筛查与问题汇总。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对照毕业标准,逐一复核学生毕业资格、教学完成情况及前置手续落实情况,梳理不合格学生清单及整改要求。归口管理部门对全院毕业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复核认定。
第八条 毕业审核通过者,学校依规在学信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统一核发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
第九条 毕业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学校统一公示未达标原因、整改要求、申诉渠道及办理时限。学生学业合格、仅程序性手续未完善的,补齐相关手续后可纳入后续批次毕业审核;学生未达到毕业标准、且未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延期修读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继续完成学业;逾期未申请、未整改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学生已超出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按程序注销学籍。
第十条 毕业申诉机制
学生对毕业资格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佐证材料。继续教育学院联合教务部开展专项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复核结论并反馈学生本人。
第四章 毕业证书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制式、规格标准印制,记载学生学习层次、学习形式、所学专业、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严格执行规范化发放流程:
(一)校本部学生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核验、签字登记后领取;
(二)校外教学点统一领取证书的,须出具教学点正式介绍信、领取人有效证件及工作证明,由专人统一领取,建立证书领取、分发、学生签收全流程台账,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件。毕业生可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资格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依规撤销其毕业资格;已完成学历电子注册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信息: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前置学历、报名材料、身份信息等存在伪造、瞒报、造假情形的;
(三)存在抄袭、剽窃、代写、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业成绩或毕业资格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毕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校作出撤销毕业资格处理决定前,应当如实告知学生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的合法权利,处理结果形成正式书面文书归档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原有继续教育毕业审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